宗教政策法规告知书专题系列之六
作者: 发布日期:2022-04-13 浏览次数:

告知书

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宗教类出版物编印出版和经销发行秩序,现告知如下:

1.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不含固定处所,下同)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应当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出版。

2.宗教活动场所内销售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领取营业执照,不得无照经营。经销公开出版物应经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销的出版物必须是合法出版物,经销的公开出版物必须是国内出版单位出版,有书号。

3.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制其他宗教用品,应当经省民族宗教委批准,到省新闻出版部门办理准印手续。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对一次性内部资料,《准印证》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一年,期满需重新核发。内部资料必须在编印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并于印刷完成后10日内向核发准印证的新闻出版部门送交样本。

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按照批准的数量印制,在批准的范围内免费交流、赠阅。宗教固定活动处所不得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内部发行的出版物不得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和面向社会公众发送。

4.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不信教公民的;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5.设立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代发送点,须经市级宗教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民族宗教委备案,代发送的内部资料性宗教出版物必须是经省级宗教部门和省级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出版物,严格按批准范围发送并实名登记。

6.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运送、销售、散发和张贴非法印制或者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印刷品和宗教用品。

违反以上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县民族宗教局

     县新闻出版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