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正确区分邪教与宗教
宗教有爱国守法的传统,对信徒参加活动的时间和次数等一般没有严格要求,信与不信比较自由,不限制自由;邪教冒用宗教、气功等名义,散布世界末日等歪理邪说,并对信教徒搞洗脑等精神控制。宗教崇拜的是神、佛等超自然的力量;邪教往往崇拜活着的教主,鼓吹只有忠诚于教主才能在世界末日来临时获得拯救或成神成仙。宗教活动都是公开的,接受政府依法管理;邪教则建立地下秘密组织,不在政府部门登记。宗教的捐款(奉献)自觉自愿,邪教则强迫信徒捐钱、骗财骗色。中国反邪教协会公布的邪教组织主要有法轮功、全能神(又称东方闪电、实际神)、呼喊派、门徒会(又称三赎基督、三赎教、蒙头教)、统一教、观音法门、血水圣灵、全范围教会、三班仆人派(又称真理教会)、灵仙真佛宗、中华大陆行政执事站等。
9.迷信与宗教有什么区别
宗教有系统的教义教规,一套相对稳定的宗教制度、宗教仪式、入教手续和依法成立的宗教组织,合法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迷信则是继承了原始宗教中的一些粗鄙内容,泛指对人或事物的盲目信仰和崇拜;目前特指我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招魂、圆梦、请神降仙、驱病赶鬼,以及巫婆神汉的妖言惑众、骗钱害人等,它们大多产生或流行于封建社会,并为剥削阶级所利用,因此也常称之为封建迷信。诸如巫婆神汉、占卦算命、揣骨相面、风水阴宅、驱鬼治病、神水神药等迷信活动,迷信职业者利用这些活动骗人钱财,把它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党和政府对封建迷信采取坚决取缔的政策。工作中,要正确区分民间信仰和封建迷信。
10.民间信仰要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原则上不得新建场所
我国民间信仰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形态,崇拜的神灵多种多样,主要有自然崇拜、神话传说和佛教道教中的神灵、历史人物、行业神等崇拜。这些民间信仰场所未经宗教部门登记,主要是以祈福禳灾为目的的自发活动,如“土地庙”“龙王庙”“火神庙”等。不能把民间信仰等同于宗教,要弘扬民间信仰中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导他们开展健康进步的文化活动和公益慈善活动。民间信仰场所也要依法接受管理,需要重建、改扩建的,要依法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原则上不得新建。禁止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或承包民间信仰场所,民间信仰场所不得设置功德箱。禁止以佛教道教名义非法开展宗教活动、有僧人道士或假僧假道、以佛教道教名义进行商业化宣传、搞封建迷信活动、借“神”敛财、售卖高香、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或其他耕地。
11.境外利用宗教渗透有哪些形式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要求“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实质是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从事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和政策的活动,企图争夺群众、争夺思想阵地,这不是宗教问题,而是政治问题。通常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利用宗教进行民族分裂活动。他们支持达赖集团和“三股势力”,打着宗教旗号欺骗裹胁群众,煽动宗教狂热,制造社会动乱,企图颠覆我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民族团结。二是干涉我国宗教的内部事务。他们打压、分化我国爱国宗教力量,培植地下势力和代理人,控制我国的宗教团体,干涉我国的宗教事务,在我国境内建立宗教组织和活动据点、发展教徒,企图争夺我国宗教的领导权。三是在我国境内非法进行传教活动。境外一些宗教势力以投资办企业、合作办医院、办养老院、救助贫困学生、资助课题研究等形式搞渗透,打着旅游观光、文化交流、学术合作、留学考察的旗号组织群众出国参加宗教活动,进行培训洗脑,利用微信、QQ、电子邮件等传教,并在国内培养传教人员,有计划、有组织地向各个阶层非法进行传教。公民发现境外宗教渗透活动应及时向宗教、公安等部门举报。
12.防范宗教极端思想
宗教极端思想,是指歪曲宗教信仰的本意,以错误的解读、偏激的阐发,诱使人离开信仰的正道而堕入歧途,干出破坏社会安宁甚至伤害生命的暴行。当今世界,宗教极端思想和暴力恐怖活动已经成为社会毒瘤,我国也深受其害,以“东突”势力为首的“三股势力”严重影响着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反恐怖主义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宗教极端思想是暴力恐怖分子进行“圣战”洗脑、抱团成伙、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重要思想基础,打着宗教的旗号反宗教,对宗教教义进行极端的、歪曲的解释,完全背离了宗教本身。一定要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狂热来分裂人民,破坏各民族之间团结的言论和行动,坚决抵御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对利用宗教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从事民族分裂和暴恐活动的犯罪分子,不论属于什么民族、信仰哪种宗教,都要坚决依法打击。
13.怎么理解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发〔1982〕19号)指出,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等。
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宗教事务条例》《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都明确规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具体应严格做到“两个不得”和“五个严禁”: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思想、发展教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严禁师生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严禁师生在校内外参加或组织参加宗教活动;严禁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
14.宗教不能干预群众日常生活
宗教活动都是在社会中进行的,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时必须服从公序良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尊重文化传统和社会伦理道德。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和教职人员要尊重民风民俗,不得干预群众的婚丧嫁娶和个人生活,比如不得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名义发布公告要求群众穿着特定服饰、禁烟禁酒等;信教群众过中国传统节日、按当地风俗办红白事,宗教不得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