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工作政策法规专题系列之四
作者: 发布日期:2022-04-13 浏览次数:


22.禁止借宗教进行商业宣传和广告营销

《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利用广告、招牌、宣传片等对宗教造像、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进行商业宣传和商业营销实质上是借教敛财,违背了宗教组织的非营利性质,损害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有的以文化公司名义宣传宗教,有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等使用宗教色彩名称或有宗教色彩的商标、广告等,有的宾馆、酒店、商户印制发放有教规教义内容的宣传品,都属于此类行为,必须严格禁止。

23.企业名称和商户店名不能有宗教色彩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带有显著宗教色彩的”。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名称的登记、核准,参照本规则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招牌、广告用字和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企业名称和商户店名不能带有宗教色彩,如五个宗教的名称“基督”“伊斯兰”等和宗教用语“以马内利”“阿弥陀佛”等,也不能使用含有宗教色彩的阿拉伯语等外语。各类商铺在店面招牌、内部装修、广告宣传中都要遵守这个规定。

24.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场所、设施、资金、交通等方面的条件和便利的怎样处理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违法宗教活动,不得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场所、设施、资金、交通等方面的条件和便利,不得协助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省内传教,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有的把房屋出租或无偿“奉献”给境外渗透、非法传教和私设聚会点使用,有的出钱帮助他们印资料、建网站,有的帮助拉人参加地下宗教培训,等等,都属于提供条件和便利。违反以上规定,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还规定,出租房屋未办理登记备案的,按规定予以处罚。发现承租人有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嫌疑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25.新建、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和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需要哪些手续

新建、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应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程序办理,需由宗教团体向宗教部门申请报批,同时,还需按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消防法等规定办理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等手续,不得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批小建大或擅自改变建筑风格。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避免设立在居民区或者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附近,应符合城乡规划,体现中国风格。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对提交申请材料和报批手续做了具体规定。乡村干部发现私自建设宗教活动场所或疑似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造像、私设聚会点等行为,要向上级报告,及时处理;发现宗教活动场所内有施工行为,要查验手续,发现违规及时制止。

26.耕地、基本农田、宅基地不能擅自建宗教活动场所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养殖水面等)上未经审批建宗教活动场所是违法行为,违法占用耕地10亩以上,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要判刑。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私下买卖、转让建宗教活动场所。宅基地未经审批改建宗教活动场所也是违法行为。

27.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规定有哪些

宗教活动场所须遵守《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统一规范记账,开立银行账户,统一会计人员培训上岗,落实财务民主管理制度和纳税申报制度。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代理,或在宗教部门指导下成立会计站,聘请会计人员代理。

接受信徒的捐献应当入奉献箱(功德箱),实行3人3把锁管理,由会计开具收入票据,出纳签字盖章后方可入账。宗教活动场所民管会成员和会计、出纳不得存在夫妻关系、直系或近亲属等关系。

宗教活动场所应按月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向宗教部门报告后,在场所内明显位置向信众公布收支明细表,接受信教群众监督。每年一季度聘请会计事务所对上年度财务进行审计。

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境外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28.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有哪些要求

《宗教事务条例》《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报宗教部门备案,备案前要征求乡镇、街道和宗教团体意见。《治安处罚法》《会计法》《文物保护法》《消防法》等都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有明确要求,我省各全省性宗教团体也出台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12项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要严格遵守以上法律法规和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每年第一季度向宗教部门报告上年度的管理情况。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有关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未经批准不得留宿境外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境外访问、培训、会议邀请,常住人员必须登记上报。